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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中的公正、效率、權威,才能真正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效力吧?

只有執法公正、高效權威,才能真正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效力。(右)

“執法和司法的公正、效率和權威,才能真正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效力;執法和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和權威,才能真正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效用。

要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深化司法體制綜合改革,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努力提高執法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更好地把社會主義法治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擴展數據:

司法與執法的區別在於主體不同,內容不同,程序要求不同,舉措不同,解釋不同,引用來源不同。司法是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應用法律的活動。執法是國家及其公職人員執行法律的活動。

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判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處理相關案件。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綜合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務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司法機關的活動壹般也有相應嚴格的程序規定。如果違反程序,司法行動將是無效和非法的。雖然執法活動也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但由於執法活動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率的要求,其程序性規定不如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致。

司法活動是被動的,案件的發生是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不能主動執行法律,只有受理案件後才能開展專門的活動適用法律。執法具有很強的主動性,行政管理社會的職責要求法律應當積極實施,而不是以相對人的意誌為基礎。

司法含義是指古代官名和明星官名。現在是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和審判。執法就是執行法律和法令。現代漢語司法詞典。執法出自《韓石艾迪紀》:“到現在為止,壹直有執法,我們沒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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