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接待咨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要熱情接待來訪群眾,認真解答咨詢的法律問題,並填寫《法律援助來訪(電話、信函)咨詢登記表》,將接待或咨詢結果進行登記。㈡申請1。申請人本人以書面形式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身份證復印件、經濟貧困證明)。2.不方便親自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三)審查決定1。中心收到申請後,應當認真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確定其是否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並指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2.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對案件類型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屬於法律援助案件範圍。協助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仲裁機構受理後開始。3.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供援助的決定。申請人對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局提出。4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人批準,簽署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認為申請的案件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但考慮到其實際情況,可以給予援助,須報中心負責人和主管司法局領導批準。(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辦理後決定提供援助的,應當為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法律援助文書,由申請人交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或者法律援助人員。與律師和當事人建立工作聯系,及時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應出具的主要文件有:(1)準予援助決定書(2)授權委托書(3)法律援助協議(4)指派通知書(5)刑事(民事)和法律援助公函(1)。由人民法院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應當指派或者安排律師出庭辯護,確定的承辦人名單應當在開庭3日前回復。2.違反條件或者拒絕履行援助義務的,依照《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五)案件監督法律援助中心對自己交辦或者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通過以下形式進行監督。1.訴訟監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對正在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督,通過與律師和當事人建立工作聯系,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及時處理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2.事後監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在自行指派或者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結案後7日內,將案卷整理歸檔。要通過閱卷、征求律師和當事人意見等方式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辦理情況,作為今後獎懲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