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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時,法官建議我撤訴,另案起訴。為什麽?

因為撤訴是原告的權利,法官要求原告撤訴是不合理的,可以不予理會。只要法院已經受理,撤訴只能根據原告的申請進行,主審法官無權要求原告撤訴,也無權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是否取消退出,要看當事人。

法律分析

1.只要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撤訴只能在原告申請下進行,主審法官無權要求原告撤訴,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2.但也要辯證地看待問題。有時法官認為撤訴後尋求其他途徑解決案件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對此,法官只能用說服而不是要求。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以上是法院為什麽根據規定建議原告撤訴的回答。原告撤訴的後果:(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將直接導致訴訟程序終結的法律後果;(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首先,法官違反了民事調解原則,應該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其次,自願調解原則,如果壹方不同意調解,法院會根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決。是否撤訴,取決於我們自己。我們應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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