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婚沒有法律效力。中國只承認註冊婚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2.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婚姻與家庭匯編》解讀(壹)第6條
壹男壹女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重新登記結婚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時起計算。
第二,訂婚糾紛怎麽處理,怎麽做。
1.婚約引起的糾紛可分為兩類:
(1)個人糾紛
對於個人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壹方起訴要求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財產糾紛
2、對於因訂婚引起的財產糾紛,法院應予受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在處理因解除婚姻關系或終止戀愛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時,壹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於通過婚姻合同買賣的財物,收受財物的壹方是非法取得,交出財物的壹方是進行違法活動的工具,應當判處沒收國庫。
(2)以戀愛、訂婚為名,騙取財物的,不僅應構成詐騙罪,而且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返還被害人。
(3)因結婚索要財物的,離婚時結婚時間短的,或者索要財物的,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3.解除婚約或終止戀愛關系時,應根據情況分別處理。如果是為了增進感情而送給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則視為贈與關系,壹般不予返還;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價值較大的贈與,可以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如果不能締結婚姻,應允許捐贈人要求返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訂婚不是男女結婚的必經程序,是否選擇訂婚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即使是沒有訂婚的男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也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會有任何影響。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