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東方神起的國會立法!的終止。

東方神起的國會立法!的終止。

2015 4月14日,在JYJ成立五周年之際,韓國國會議員崔敏熙提交了壹份保護無正當理由被封殺藝人的法律修正案。該法案被稱為JYJ法律。《韓國廣播法》第85條第2項規定了廣播行業的禁止項目。崔民熙先生提交的修正案建議在現有的禁止項目中增加壹項“禁止無明確理由阻止藝人在電視節目中出現”。崔敏喜先生表示,JYJ在揭露大型經紀公司的奴隸條約,推動標準所屬的合約誕生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避免了很多藝人成為經紀公司獨斷專行的犧牲品。而JYJ本人卻受到了各種不公平的待遇,廣電委又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所以有必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2015 6月17日,JYJ法因為壹些細節需要修改,沒有被國民議會通過,但仍被保留為議會審議的對象。在野黨議員認同JYJ法的必要性,即目的,但政府幹預契約關系和節目編排的範圍需要檢討。

2010年6月30日,韓國國會未來創造科學廣播通信委員會再次召開改善音樂行業不公平行為研討會,討論JYJ法。在這個由韓流研究會主辦、新政治民主聯合議員崔敏喜主持的研討會上,與會者強調,已經六年無法在TVB音樂節上亮相的JYJ,不應該被視為壹個孤立的偶像團體,而應該被視為壹個不公平結構下的音樂市場現實。

藝術家與社會協會政策委員金尚哲表示:“JYJ案展現了隱藏的文化藝術界,即資本在文化藝術界的市場支配地位,這很有意思。長期以來,每當獨立音樂人提出平臺不公平的問題,都會遭遇以商業藝術、冷門音樂類型、大眾導向等為界限的反駁,經濟補償的缺失也被以市場化反駁。JYJ以其超強的粉絲基礎展示了超強的市場性,但在無線電視音樂節目中還是看不到他們的身影。這個案子徹底駁倒了之前對獨立音樂人的駁斥。”

音樂家協會主席鄭文喜也強調:“JYJ問題不應該被看作是有票權沒有經濟困難的知名藝人的特例,而應該被看作是音樂界的各種不公平行為。”對於引發JYJ事態的專屬合同,鄭委員指出:“考慮到經濟公司對勞動的指揮和監督的存在,對藝人事業的整體主導,以及藝人對經紀公司的服從,現行的專屬合同明確保證了雇傭合同的特征,但壹旦出現糾紛,雙重合同就會被經紀公司說成是委托合同,經紀公司為了不暴露不平等的合同關系,會淡化雇傭合同的性質。

針對這種不公平行為,鄭董事長提出如下改進方案:1。強化排他性合同的雇傭合同性質。2.改變大型娛樂公司的做法滋生體系。3.建立仲裁制度,救濟小額損失合同帶來的不公。4.承認音樂家等藝術家的勞動性質。

韓國文化觀光研究院高級研究委員鄭光烈指出:“JYJ不能出現在無線電視音樂節目中,符合《公平交易法》禁止的不公平交易行為類型。”

2015 165438+10月10,韓國國會未來創造科學廣播通信委員會再次召開法案審議委員會會議,以廣播通信委員會和廣播協會達成的修正案進行重新審議。經過激烈的辯論和對壹些細節的澄清,《JYJ法》最終獲得通過。

2015 11.30,JYJ法經韓國國會法律司法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完成所有立法程序,正式立法成功。修改內容包括:非電視節目工作人員不得以與電視節目制作無關的理由禁止他人出現在節目中。無正當理由,電視臺不得接受第三方限制或者禁止他人在節目中出現的請求。電視臺違反上述規定時,廣播傳播委員會有權對相關電視臺發出改正令或處以相當於總銷售額2%的罰款。

  • 上一篇:第二十條哪部法律是電影?
  • 下一篇:如何處罰肇事者妨礙交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