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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動產1。動產是指在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情況下可以移動的東西。而不是房地產。壹般指金錢、貴重物品等。二、動產的取得1、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概念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當原物從占有人轉移到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壹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這裏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占有人取得原件是為了非法轉讓的第三人。(2)構成要件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註:動產必須是委托財產——自願(基於合同和與* * * *的關系喪失占有)——遺失物、贓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失主(遺失物)有權選擇①主觀標準,2年內(預定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妳可以從第三人那裏取回妳的失物。原則上可以免費拿回來。第三人通過拍賣和合格的賣方獲得。失主返價後,可以取回。④直接向物權處置者要求賠償。這裏註意訴訟效力(兩年)。⑤占有人和名義登記人無權處分財產。⑤第三人為善意第三人支付對價。受讓價格合理。⑧第三人取得動產占有或者不動產變更登記。已經送達或者掛號。(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①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2)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以及基於有償法律行為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受讓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後,應向轉讓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不能以轉讓人無權處分為由拒絕支付價款。(3)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由於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是所有權的轉移,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2、拾得遺失物(1)遺失物的概念是每個人都遺忘在某個地方,不被任何人占有的東西。遺失物只能是動產,沒有不動產的損失。遺失物不是無主物,而是每個人都失去了對物的占有。(二)拾得遺失物的法律後果(遺失物規則也適用於:流浪飼養動物、漂流物)①拾得人的返還義務拾得遺失物的,應當返還權利人。(2)提貨人的通知或上交義務;(3)埋藏物的發現(1)埋藏物的概念是指隱藏在其他物體中,從外部不易發現的物體。埋藏物僅限於動產,就其體積和固定性而言,壹般不會出現埋藏不動產的問題。埋藏的東西通常埋在土地裏(稱為寶藏),但不是全部。比如埋在房子墻裏的東西也是埋的東西。(2)埋藏物的種類及後果:①所有權人明確界定的埋藏物,發現後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權人。具體規則適用於尋找遺失物的相關規定。(2)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的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4.先占權(1)概念:先占權是指先占有無主物。(2)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條件①必須是動產②必須是無主動產。所謂無主,是指沒有主人,而不是主人不明。遺失物不是無主,只是暫時與大家分離。無主物有兩種:從未被主人擁有過的東西和被主人拋棄而沒有主人的東西。(3)標的物必須是法律所禁止的。綜上所述,動產和不動產都是按照壹定的程序和過程,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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