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享有行政處罰權並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功能;
3、必須取得具體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實施。
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壹)國務院行政機關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2.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受委托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機關應當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實施必須由國家規定的機關辦理,不僅具有管理職能,而且在處罰時必須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壹般會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比較嚴重的會直接給予行政拘留。所以不同的刑罰執行的器官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