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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存款匯款是什麽行為?

凍結存款匯款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

凍結存款匯款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凍結存款匯款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

行政強制只能由法律設定。但是,行政法規可以在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之外,設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和匯款等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1。只能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凍結這壹強制措施的執行主體只能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或者匯款。

2。對象要求。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金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所涉金額相當;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3。凍結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凍結存款和匯款時,除符合壹般程序要求外,還應當向金融機構發出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收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後,應當立即凍結,不得延誤,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4。凍結決定。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將凍結決定送達當事人。凍結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被凍結的賬號和金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5。時間限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凍結期為30天。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或者解除凍結的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6。解除凍結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行政機關已經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的;凍結期已過;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其他情形。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或者解凍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予以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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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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