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劇的版權屬於制片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拍攝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因此,在Tik Tok上上傳視頻剪輯的行為最有可能侵犯視頻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匯編權。
如果是完整的剪輯,並上傳到Tik Tok牟利,這種情況就是侵權。但如果經過加工再創作,這種行為就是人們常說的“視頻剪輯”,剪輯播放剪輯的行為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幫助宣傳片,只要不惡意截取剪輯,曲解剪輯的意思,故意詆毀視頻,都是可以的。
但是移動的視頻缺乏原創性,妳可以在視頻下面註明來自哪裏。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如果能把截取的視頻進行原創,變成自己的原創視頻,將有利於作品的宣傳能力和維權。在創作過程中,要特別註意視頻的質量、清晰度的保證以及水印和字幕的去除,這是剪輯工作中必須高度重視的。這樣就可以避免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具體包括
(a)發表權,
(二)簽名權,
(3)修改權、
(四)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五復制權,
(六)發行權、
(七)出租權、
(八)展覽權,
(九)表演權,
(十)展示權,
(十壹)轉播權,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
(十三)拍攝電影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
(十五)翻譯權,
(十六)集會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12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但不構成侵權的情形。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