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六十壹條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材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監獄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和前途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條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考試合格者,由教育部門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四條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刑滿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監獄鼓勵罪犯自學。如果他們通過審查,有關部門將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納入所在地區的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置教室、閱覽室和其他必要的教育設施。
第六十七條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各界人士和罪犯親屬應當協助監獄教育改造罪犯。
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監獄應當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改正不良習慣,養成勞動習慣,學習生產技能,為刑滿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第七十壹條監獄罪犯的工作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執行;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工作時間。
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罪犯在工作中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