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的本義是代理銷售,其本質是代理,即委托人或委托人賦予代理人“代理銷售商品的權利”,代理人在銷售代理人的權限內代表委托人收取訂單、銷售和處理與銷售有關的事務。
寄售和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的限制和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有相似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淆。
區域獨家經銷是指企業與經銷商達成書面協議,前者給予後者在約定區域和壹定期限內的獨家經營權。
也就是說,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後,該地區的公司不會授權其他經銷商經營該產品。
就授權經銷商而言:
壹般情況下,每個企業的經銷商管理體系都是基於授權,有區域協議。如果其經銷特許體系區分了這兩者,那麽公司可以授權壹個地區的多個經銷商參與公司產品的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價格競爭、交叉銷售等都將成為可能。
管理權是指權利機關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商業訣竅和培訓領域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被特許人的業務是在特許人擁有和控制的相同標識、商業模式和流程下開展的,被特許人用自己的資源投資經營。
經銷權是指經營批發或零售商品的權利和經營輔助配送及服務的權利,包括庫存管理、批量拆解、包裝配送、商品促銷、店內廣告、促銷、營銷及廣告、安裝及售後服務包括維修及培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