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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和微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依據是什麽?

短信和微信記錄作為電子證據當然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但法院是否采信作為定案依據,需要考察證據的三個特征: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下面從這三個性質來談談個人的壹些理解:

首先是客觀真實性:其實所謂的客觀性是相對主觀的,強調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特性。比如紙質借條的客觀性強於證人證言的客觀性(雖然借條也可能是詐騙,但詐騙借條也是詐騙行為的客觀證據!因此,客觀性是證據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其次要註意合法性:(1)是怎麽來的?法律要求法律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征收。比如現實中妳想讓對方手機短信或者微信記錄對方就是不給,妳申請法院調取當然符合來源合法的條件。相反,如果妳組織幾個大人物去搶對方手機,然後自己去提取,後果就是這個證據即使對妳很有利,也可能因為來源不合法而不被采信;(2)長什麽樣?之前有人回答的時候,例子很生動,就是庭審的時候把手機扔到法官面前,然後很囂張的說:妳看,這證據確鑿嗎??。但在現實中,這種形式很可能面臨不良後果。有人有壹個很好的建議,就是通過公證程序固定下來,書面提交法院。

最後是相關性問題。很現實的問題:如何確認這些短信或微信記錄是對方發的?其他人可以使用這個號碼或帳戶嗎?雖然目前大部分手機號和微信號都是實名登記制,但要解決這個問題,還得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其關聯性。我們之前處理過壹個案件,嫌疑人在殺害被害人後,用被害人的手機和自己的手機聊天,制造雙方關系融洽的假象。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不會單純依靠短信、微信記錄等單壹證據來認定事實。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對案件進行完整的審查,以確定這些證據是否能構成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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