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關系通常可以人為解除,原因如下:
1.因收養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規定,在被收養人成年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收養人的同意。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解除;
2.再婚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存在撫養教育關系。對於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和子女,雙方是姻親關系,不具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終止,或雙方離婚時,這種屬於公婆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隨之解除。
斷絕母子關系的後果:
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關系,法律可以斷絕母子關系,但是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法律不能斷絕母子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綜上,對於養母子女關系。對於收養母子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後,被收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有贍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