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註銷後,主體已經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有明確的被告。被註銷的公司不符合要求,不能起訴公司;
2.公司股東出資不足或者註銷後有公司財產盈余的,可以起訴公司股東。
起訴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如果起訴的主體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比如父母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對子女的侵權損害賠償提起訴訟。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原告為不合格原告,應當更換為合格原告。檢察官拒不改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雖然有明確的被告;
3、原告在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中,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補正,但這不能作為駁回當事人起訴的借口;
4、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對於不屬於受案範圍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要求主管機關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