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和廣告,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刻畫、塗寫、噴塗標語、宣傳品和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沒收非法財物和收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塗寫、噴塗、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進行宣傳的,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元和65438+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以警告、罰款: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或者擅自展示、張貼宣傳品等。;所以張貼小廣告的行為,可以用警告和罰款來處理。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三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和廣告,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刻畫、塗寫、噴塗標語、宣傳品和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沒收非法財物和收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塗寫、噴塗、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進行宣傳的,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元和65438+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