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只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案例更重要。關於故意殺人的民事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如下:1,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計算總額。2.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的傷殘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被贍養人生活費的有關計算標準,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確定。4.精神損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5)交通費、食宿費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