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我自己簽的,不是公司簽的。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公司可以重新簽字蓋章,但是不給員工是違法的。勞動者辭職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辭職和社保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不把勞動合同給員工,單位就是違法的。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時,壹方當事人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當事人認可的,合同成立。雙方簽字蓋章只是形式問題,實質上要追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以合同形式訂立的合同已經履行,但只是沒有簽字蓋章,則認為合同不成立,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很重要。沒有雙方的簽字蓋章,就無法最終確認雙方對合同內容達成了壹致,也無法證明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