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宅基地使用權本身歸家庭成員所有。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土地的壹小部分,提供給本村農民建房,無限期居住。《土地管理法》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村民出售或者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物權法》規定,宅基地權利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相應地,宅基地具有明顯的身份屬性,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的分配是以農戶而非農戶為單位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為家庭成員所有。
二、女方婚後遷入戶籍,離婚了怎麽辦。
在離婚糾紛中,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陷入了理論困境。如果婚後女方遷到男方處居住,但未遷戶口,且夫妻雙方在男方婚前申請的宅基地上建房或在原宅基地上擴建、翻建現有房屋,發生離婚,那麽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以上分析,女方因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根據物權的原取得原則,因建設行為,當然可以享有已建房屋的所有權。這就導致了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無法統壹的情況。如果認為宅基地的所有權可以按照“房地合壹,土地讓與”的原則,由身為非經濟組織成員的女方享有,顯然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問題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分屬兩個部門,前者是行政法部門,後者是民法部門。這種沖突目前在理論上是無法通過優先地位的適用來解決的,可以說是壹個無法解決的問題。
第三,在實踐中處理這種情況
司法實踐中,壹般采用回避的方式。離婚糾紛中,女方要求房屋所有權的,只能要求法院分割房屋所有權,以避免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權分割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法院不需要判斷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只考慮房屋的歸屬。如果房子是婚後新建或擴建的,那麽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分割。至於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權,原則上女方無權擁有。應該還是屬於原申請人* * *跟* *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