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會計資料的移交: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單上說明,由交接人員負責。各種總賬、明細賬核對無誤後,填寫交接報告,由交接雙方、單位負責人、主管領導簽字。賬戶余額交接:所有賬簿的賬戶余額應與總賬的賬戶余額壹致,賬戶余額的金額應記錄清楚。賬簿交接:現金賬簿、存款日記賬、明細賬等。移交現金,核對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的收支情況。印章和票據的交接: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數量必須清點。納稅資料交接:會計憑證(註明起止日期);扣除和聯合扣稅證明(註明起止日期);納稅申報表,(註明起止日期);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登記簿、稅控IC卡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等。其他事項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填寫。以上交接材料壹式三份,由交接人、交接人、交接主管簽字,每人壹份。如果企業被列入黑名單,會計人員將被卷入其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壹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