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下:
2015 165438+10月10,張在宜賓市南岸雪絨花花園高檔小區電梯內被綁架。主謀是與伊利集團壹墻之隔的宜賓縣(現徐州區)白溪鎮居民劉強。
張被綁架後,被綁匪捆綁起來,裝進壹個大紙箱,由小區內的電梯運到地下車庫,帶到宜賓市翠屏區鎮金沙江邊的壹個偏僻的房子裏關押。劉強等4名綁匪向張勒索6543.8億元。
為了讓張就範,阻止其報案,劉強等人從宜賓市建設路找到壹名“失足婦女”,用兇器威脅張參與對“失足婦女”的殘忍殺害。綁匪拍攝了視頻作為證據。隨後,張在答應支付贖金後被釋放。
165438+10月11淩晨4時許,張到宜賓市公安局報案,稱被4名綁匪威脅,並錄像作為威脅,以此要求其支付1億元贖金。宜賓警方迅速采取行動,將劉強等人抓獲。在張報案期間,綁匪頭目劉強安排手下在自家後院將被害人屍體燒成灰燼。受害者的骨灰與煤灰等混合在壹起。,被綁匪遺棄在金沙江邊。案發當日下午1時,犯罪嫌疑人劉強、嶽某、、馮某被抓獲。
之後,宜賓中院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強、嶽某死刑,判處被告人緩刑二年,判處馮某(女)有期徒刑十六年。
本案認定張某是否承擔責任的要點在於張某是否被脅迫殺害按摩員,是否設置緊急避險,其意誌是否自由。
根據犯罪構成二要件理論,犯罪包括違法性要件和責任性要件。從形式上看,張某的殺人行為符合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和行為要件,但關鍵在於判斷是否違法阻卻責任,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或者犯罪嫌疑人脅迫張某的殺人行為是否構成間接正犯。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