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我們的社會壹般不提倡“早戀”。“早戀”也容易“變質”。壹旦引發其他問題,很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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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奸
早戀本身是壹種不涉及違法的行為。但因為不健康的早戀心理,實施性犯罪是違法的。
早戀的根源主要與社會謠言和大眾媒體對性自由的誤導宣傳、家庭和學校缺乏正確的性教育以及青春期提前有關。性生理的發展喚起了性意識的覺醒,喚起青少年對性的神秘感,喚起他們探索和嘗試的欲望;父母老師對早戀過敏,壹味阻止,會強化孩子的逆反心理。
從專業法律的角度來說,與14周歲以下,包括14周歲以下的女童發生性關系,無論自願與否,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故意傷害罪
由於“早戀”引發的愛恨情仇,青少年沖動魯莽,打架、傷人、致殘的事件也屢有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故意殺人罪
“早戀”讓青少年殺人的案例也很多。或者是因為喜歡被拒絕而懷恨在心,或者是因為“情敵”引起仇恨等等。,帶領少年拼命殺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