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被財產保全的被保護人提供其他有利於執行的等值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將保全對象提供的擔保財產變更為被保護人,並將原被查封的財產解封。
3.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經法院審查,保全的標的物確有錯誤的,可以裁定撤銷原扣押令,予以解封。
5.申請人的訴訟或者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法院應當啟封。
6.有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由法院解封。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擴展數據:
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2.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無權限的;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這是壹個給付的訴訟;
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6.申請必須在訴訟期間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擔保,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興城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