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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12歲男童會被判死刑嗎?

因為衡陽12歲男孩作案時未滿18周歲,不會被判死刑。

中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壹貫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此,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只要犯罪時人未滿18周歲,就不能適用死刑,這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考慮。因為未成年人的認識有限,不能很好地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改造起來比成年人容易得多。國家給他們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擴展數據:

“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指未成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必須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通過教育、感化、增加法制觀念,使其認識錯誤,重新做人,回歸社會。“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主要是指在處理教育與懲罰的關系時,應以教育為主要目的,而不是懲罰,懲罰也是教育的手段,從屬於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這就要求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既要查清犯罪事實,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保護其合法權利,同時又要根據犯罪原因,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以矯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為習慣,促進其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在刑事訴訟中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壹,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不僅體現在刑事審判和刑罰執行中,而且應當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比如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要把被拘留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偵查和預審,應當由專門辦案人員或者集中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員進行。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時要進行耐心細致的教育;註意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動機和原因。在公訴階段,檢察機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充分了解案情,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還要加強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和少年監獄的監督,保證法律的準確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堅持教育、說服、挽救的原則,必須正確處理懲罰與教育的關系。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改造和挽救,並不意味著縱容和不懲罰他們的犯罪行為。要區別對待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給他們盡可能多的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同時也要防止盲目減輕處罰甚至不處罰未成年犯的錯誤做法。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主觀惡性大的未成年犯,要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給予必要的懲罰,以發揮懲罰的教育功能。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中國人大網-第壹章未成年人刑事訴訟。

中國法院網-未成年人可以被執行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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