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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壹般程序是:集體土地是國有的,辦完流轉手續就可以流轉。然而,國有土地轉讓涉及許多嚴肅的政策。如果是房地產用地,必須進入市場公開招拍掛,其他用途可以直接辦理出讓手續。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所需的程序和手續:

1,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

3、地上建築物權屬證書復印件或證明材料(驗原件);

4.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5.征地協議(由縣征地辦與土地所有者簽署);

6.土地估價報告及備案表(由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辦理);

7.土地出讓合同(由縣國土資源局與土地受讓方簽訂);

8、土地出讓金繳納證明;

9、契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批文;

10.涉及轉讓的,提交地上建築物轉讓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需要與對方協商。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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