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常住人口每戶每月4.00元。
2.暫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業和建築生產企業按上年末職工人數(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留用人員)每人每月2.00元。
4、賓館、招待所、醫院床位(含軍隊醫院)每月每床2.00元。
5、各類營業場所,按營業面積:
餐飲業(含酒店餐飲)50㎡以下(含50㎡) 1.00元/月。㎡;50 ㎡-100 ㎡(含100㎡)0.90元/月。100 ㎡-200 ㎡(含200㎡)0.80元/月。㎡;200 ㎡-500 ㎡(含500㎡)0.70元/月。500 ㎡-1000 ㎡(含1000㎡)0.60元/月。1000㎡以上0.50元/月。
休閑娛樂業(包括舞廳、電影院、茶館、水吧、洗浴中心、網吧、美容院等。)50㎡以下(含50㎡) 0.80元/月。50 ㎡-100 ㎡(含100㎡)0.70元/間。㎡;100 ㎡-200 ㎡(含200㎡)0.60元/月。㎡;200㎡-500㎡(含500㎡)0.50元/月。500 ㎡-1000 ㎡(含1000㎡)0.40元/月。1000㎡以上0.30元/月。
其他營業用房不足50m2(含50m2)的0.60元/. m2;50 ㎡-100 ㎡(含100㎡)0.50元/月。100 ㎡-200 ㎡(含200㎡)0.40元/月。㎡;200 ㎡-500 ㎡(含500 ㎡) 0.30元/月。㎡;500㎡以上0.20元/月。
6.有攤位的市場(含農副產品市場)和各類零星占道攤點每天每攤1.00元。
7、各類建築、裝修垃圾、渣土按實際垃圾量收集,由城管部門負責清運,每噸垃圾處理費30元;運到指定垃圾場每噸收取垃圾處理費5.00元。
法律依據:《南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推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城鎮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用於生活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的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費用。
第三條凡在南寧市區範圍內產生建築垃圾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已實施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的市區(開發區)所轄鎮也應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