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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違法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法律分析:1。我院紀檢部門。負責指導我院紀檢監察工作;監督公司員工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規定的情況;受理對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和檢舉,並按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受理檢察官不服紀律處分決定的申訴。2.高等法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來看,將上下級法院的關系表述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更為準確。3.紀委。上級紀委有權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委對案件作出的處理決定。如果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這種改變必須得到上壹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4.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檢舉;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的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七)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九)泄露國家秘密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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