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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違紀違法的處理規則是什麽?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公務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有以下規定: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貪汙、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國家資產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散漫,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壹條吸食、註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開除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擴展數據:

第壹,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種類有:

1,警告;

2.記住;

3.記錄大錯誤;

4.降級;

5.辭退;

6.開除。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期間為: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記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三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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