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級公安機關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撤銷,並責令重新制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主辦單位的交通事故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或者接到群眾投訴後,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承辦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向法院提起訴訟
實際上,實踐中很少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所以,當事人的另壹種救濟方式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我向法院提出對事故認定書的異議,通過收集證據、出示證據、質證,盡力推翻同樣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院將在質證交通事故認定書後決定是否采信此證據,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則如下: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不能查清、原因不能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應當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申請復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