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申請或申請未經許可;
2.不按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行駛,拒不停車的。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未經依法申請或者取得許可,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法申請或者取得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七條違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八條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國人民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