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輕處罰:
(1)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三)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四)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5)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什麽是法定減輕處罰?
法定減輕處罰與“酌定減輕處罰”的對稱性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對犯罪分子適用減輕處罰。壹種減輕處罰。法定減輕處罰的適用必須以刑法明確規定的從寬量刑情節中的減輕情節為依據。基於適用範圍,法定減輕處罰可分為法定壹般減輕和法定特殊減輕。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定減輕處罰可分為法定絕對減輕和法定相對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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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十七條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