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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發生了哪些變化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原則的變化和發展如下:

1、人民主權原則又稱主權在民原則,起源於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開創的“主權在民”理論,認為國家是人民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締結的契約的產物,因此國家的最高權力應屬於人民,而不屬於君主;

2.社會主義憲政理論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理論,國家被認為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社會主義憲法在肯定人民主權原則時,公開宣示了自己的階級立場,明確闡釋了“人民”概念的政治內容,明確規定全體人民都有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人民主權原則有著豐富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第九十五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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