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到,對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而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同時,企業因疫情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通過調整工資、輪崗、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
因疫情原因,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限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疫情原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審理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相應延長。
市人力社保局在轉發通知時也明確,生活費標準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月最低工資的70%。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