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開發商以購房者不交費為由拒絕入住;
3.開發商壹房兩廳賣或多買,導致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內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
4.開發商本可以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交房,但由於工作失誤,導致購房者遲遲沒有收房;
5.買方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拒絕入住。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壹年以上,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的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確定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