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禁止反言,顧名思義,是指禁止當事人違反自己以前的言行。在民事訴訟中,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適當場合承認對方提出的事實或者證據後,不得隨意撤回,或者主張與所承認的事實相反的事實。“禁止反言”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稱謂和明確的概念,主要體現在壹些民商事實體法和司法解釋的壹些具體規定以及人民法院的辦案實踐中。在設計民事訴訟方案時,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只有事實才經得起法庭審判的檢驗。俗話說“壹個謊言要靠十個謊言”,所以不要等到謊言被揭穿後再提出其他主張。忠於事實,善意訴訟是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最佳方式。本文選取的十個案例均來自最高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對司法實踐具有壹定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條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明確承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提供證據。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壹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未被另壹方當事人承認或者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和詢問,仍未明確肯定或者否認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對代理人的認可視為對當事人的認可。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對對方訴訟請求的承認的除外;壹方當事人到場但不否認其代理人的認可,視為該方當事人的認可。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是在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