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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文書公告送達已經過去多少天了?

法律解析:《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登記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發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當場交付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由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負責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申請直接送達時,登記機關應註意:如無特殊情況,應適用直接送達方式;接收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人簽署;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登記機關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申請留置送達時,應當註意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受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和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登記機關難以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時,應當註意: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只能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未寄回回執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服務。公告服務是最後壹種服務方式。申請公告送達時,應註意以下事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時,應申請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在公開的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登記機關采用公告方式的,應當將理由和經過記入案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關於行政案件的期限、送達、財產保全、聽證、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和執行,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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