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院的原則:
1,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2.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原則;
3.依法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的原則;
4.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5.法律適用中的平等原則;
6.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7.依靠群眾的原則;
8、檢察工作公開原則;
9.加強內部控制,規範業務工作。
二、檢察院的職能:
1.刑事檢察: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履行職責,如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監督公安、法院、監獄等,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刑事檢察職能;
2.民事檢察工作: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對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審判和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審判程序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的民事檢察職能;
3.行政檢察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行政訴訟案件,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統壹正確實施;
4.公益訴訟:當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無人提起訴訟或者有關機關怠於履行職責時,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公益訴訟檢察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