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改變案由嗎?
1.在民事訴訟中,法官不能直接改變案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條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立案和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如何正確判定民事案件的起因
1.首先,在立案和審理過程中,民事案件的案由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8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來確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果出現,應規定為新的第三或第四案由,並可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2.其次,壹審法院在立案和審理過程中,應當首先根據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所確認、形成的訴訟標的標準,從《民事案件案由新規定》所列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未規定四級案由的,類推適用三級案由;如果沒有,可以直接適用二級案由,直到壹級案由。
3.再者,同壹訴訟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屬於主從關系的,由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由從法律關系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系的,按照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系訴訟確定兩個平行案件。
4.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案件案由應當相應變更。發生競合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請求權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
5.最後,需要註意的是,第壹審人民法院確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重新確定案由。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法官不能直接變更案件的案由。如果案由不符合要求,法官可以通知檢察官予以糾正。如果沒有,起訴請求將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