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是違法不忠,存在合理過錯。夫妻離婚時,應少分或不分財產,無過錯方可主張賠償。
現在我們可以解釋索賠的理由了:
1,出軌,壹般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
2.嚴格來說,出軌不屬於《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可以主張賠償的四種過錯行為:
(1)重婚。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對無辜壹方明顯不公平,但用第1091條維權(要求賠償)的法律支持不夠硬。
3.雖然出軌不在《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可以要求賠償的過錯範圍之內,但是出軌、有外遇(違反《民法典》第1043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或者不忠,違法和不忠都是過錯(法律轉化關系)。
4.關於婚內出軌,通常說是“婚外情”或者“出軌”。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內不忠有三種,分別是:通奸、同居、重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