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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如下:

1.不同定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約定或者依法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終止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合同暫時無法履行的狀態;

2.原因不同:合同解除是因當事人自行或依法解除合同關系,或因合同約定的某些情形而自動解除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終止合同的;

3.效力不同: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合同關系的終結,各方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合同的中止是暫時的。合同中止期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止,但合同關系不終止。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合同關系。

4.後果不同:合同解除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約束力,已經履行的義務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中止期間,各方的履行義務中止,但中止合同的原因消除後,各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

提交合同的標準:

1.合同備案標準:合同的訂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共利益;

(三)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4)本合同的訂立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

2.合同履行的立案標準:合同的履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履行內容符合合同和法律法規;

(二)履行方式符合合同和法律規定;

(三)履行時間符合合同和法律規定;

(4)履約質量符合合同和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在定義、原因、效力、後果等方面存在壹定的區別。在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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