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執行機構在設置上有以下特點:
1.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相互分離。這主要是為了保證司法公正,防止法官既是法官又是裁決的執行者,導致裁決和執行不公。執行機構與司法機構分離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
2.各級法院都有執行機關。為了實現執行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分離,各級法院都設立了執行庭,甚至有的地方法院還設立了執行局,取代原來的執行庭,專門從事執行工作。通過業務和人員上的垂直管理和監督,執行董事會可以消除執行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提高執行效率。
3.執行機構由執行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組成。被執行人是代表法院行使執行權的人,主要負責行使民事執行權,對執行異議和仲裁裁決的執行進行審查和裁定。書記員主要負責制作執行筆錄,協助被執行人執行。司法警察在執行人員的指揮下,主要負責維護執行秩序,保障民事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目標的執行
下列財產不能作為執行主體:
1.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的物質,如毒品;
2.具有基本公序良俗的不可執行物,如死者遺體;
3.基於財產本身性質的非執行物,如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不得查封;
4.免除外交或領事職責的財產,例如大使館和領事館的房地;
5.維持被執行人生存的必要條件
三、依法民事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決定。此類法律文書不僅包括本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決定,還包括上級法院或其他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2.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財產強制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這種法律文書主要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害的,可以提出賠償請求。法院作出的損害賠償判決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法院對被告人財產的查封、扣押的裁定,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文書為調解書。
3.學界壹般認為,仲裁機構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內容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也是執行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