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單位在與職工第壹次簽訂合同時,職工必須已在用人單位工作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無合同;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
(五)連續第二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三次續簽時,可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終止固定期限合同的補償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2.雙方協商壹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其實沒有太大區別。簡單來說,第壹,勞動關系存續時間不同;其次,勞動者隨時可以離職,用人單位辭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後,解除後的經濟補償金額也有壹定的差異。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住壹個員工時,勞動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必須有法定事由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有法律原因,只能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定理由的,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壹般來說,10年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