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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擇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有

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與國際法的主體基本相同。雖然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但他可以成為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

國際法主體的範圍

1,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長期以來,國家被視為國際法的唯壹主體,至今仍是國際社會最重要、最基本的組成單位,是國際法最重要的主體。國家也被稱為國際法的原始的、完整的主體。當代國際法側重於調整國家關系。

2.國際組織。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大量國際組織出現,它們在當代國際關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它們被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組織是派生出來的,其權利和行為是成員國通過作為國際組織章程的國際協定來賦予和限制的。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只能在這個限度之內。

3.其他人。壹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運動,作為其未來民族國家的過渡實體,在殖民地國家爭取民族獨立的鬥爭中參與壹些國際關系,從而被國際社會接受為國際法主體。但作為國際法的主體,它是有條件的,不完整的。此外,隨著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現在這樣的實體已經很少了。

4.個人是否是國際法主體的問題。個人是否是國際法的主體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三種典型的視圖:

第壹種觀點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唯壹主體;

第二種觀點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之壹;

第三種觀點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現在大多數學者持後兩種觀點。認為個人已經是國際法主體的主要理由是,在現代國際法中,個人可以享有國際法中的權利或承擔壹定的責任。義務或責任。例如,國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權和豁免、國際法中個人對國際罪行的直接責任、個人在壹些國際司法機構中的上訴權以及壹些國際人權公約對個人權利的直接規定。然而,依靠這些證據,個人是國際法主體的觀點不能完全成立。

首先,國際法確定的外交代表或國家元首的特權和豁免,本質上是授予國家的,上述個人代表其國家享有這種權利。

其次,在國際犯罪的懲罰上,國際法規定國家承擔合作懲罰犯罪的義務和權利,個人只是國家懲罰的對象,而不是主體。

最後,個人在國際機構的申訴權只存在於個別地區,且針對特定事項,不具有普遍意義;雖然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於個人權利的規定,但實質仍然是國家保障和促進的義務,個人權利只能通過國家國內法來享有。此時,國際法中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仍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

綜上所述,在國際社會的總體形勢下,個人還不是完整的國際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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