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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墮胎的法律法規

此前,由藥物、器械或其他手段導致的墮胎在普通法中屬於輕罪。在美國,過去很多州都規定墮胎是重罪,但在1973的[羅訴韋德案]案中,最高法院根據14的正當程序條款修正案,首次批準女性有權在懷孕前三個月內選擇終止妊娠。然而,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了另壹項旨在限制女性墮胎的決定。

在英國,1967之前墮胎是犯罪,但根據1967墮胎法的規定,如果兩名執業醫師確實認為繼續妊娠會危及孕婦生命,損害孕婦或孕婦其他子女的身心健康,則比終止妊娠危害更大;或者胎兒出生後存在身體和精神畸形的實際危險,導致嚴重殘疾,醫生可以終止妊娠。除緊急情況外,終止妊娠必須在根據《國民醫療服務體系法》管理的醫院進行。

在中國大陸,國家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壹些地方政府條例有,主要是為了避免性別歧視和使人口結構合理化。哈爾濱市政府規定懷孕14周後流產必須經過行政審批;《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條例》規定,除個別特殊情況外,禁止對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實施人工流產手術。否則最高可處違法所得6倍以下罰款或3萬元以下罰款。

中國臺灣省制定了《優生保健法》,在第三章人工流產和結紮手術第九條中明確規定了人工流產的實施範圍。但同時,刑法第二編第二十四章仍規定了墮胎罪,所以兩法仍有爭議。在中國香港,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第47條規定,孕婦如果要合法終止妊娠,需要獲得兩名註冊醫生的壹致意見:繼續妊娠對其生命或身心健康的威脅將大於終止妊娠,或者胎兒出生後很可能身心不健全,造成嚴重殘疾, 或者孕婦未滿16周歲,或者孕婦前三個月曾報警並自稱亂倫、強奸、強迫強奸、誘奸或強奸。 但是,據了解,壹些私立醫院對相關規定的執行非常靈活,以便未成年女孩或意外懷孕的婦女能夠受益。

2013 11,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當代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愛民建議公立醫院對學生實行免費墮胎,引起社會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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