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惡意低價競標,是指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無意善意履行職責,只是利用政府采購中低價優先的原則,以報出不合理低價為手段,以低價優勢或中標為條件,以損害采購人利益和擾亂正常采購秩序為代價,通過賄賂、脅迫、私下交易等手段攫取不正當利益的邪惡行為。
惡意ALT的形式特征是報價極低,通常不到政府采購預算的70%,有的甚至低至政府采購預算的40%,根本無法承擔誠信履約的責任;本質特征是以優惠利益為名,損人利己,其利益不是通過善意履行獲得,而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危害極大。作者總結了多年的投標經驗,並提出了壹些建議。抗辯異常低價的采購人有權根據采購標的的具體情況,在招標文件中將低於采購預算壹定比例(如80%及以下)的價格設定為異常低價,並賦予異常低價要約人壹項附加義務,即異常低價要約人必須對其價格構成做出合理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
此外,財政部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實施十年來取得的10%的綜合資金節約率,可以作為界定異常低價的參考。加強價格評估,就是要加強對報價合理性和完整性的審核,而不是只評估不評判,不質疑就盲目接受任何報價。嚴謹的報價是經過仔細核算後得出的,應包括貨物的采購或原材料成本、加工、儲運成本、材料損耗及設備折舊費、安裝調試及維護費用、項目人員工資、福利及社保等人工成本、企業稅負及財務成本、風險準備及合理利潤。在評標辦法中,應當設立價格評審專門條款,列出需要評審的價格組成部分,要求評標委員會對異常低價給予重點評審。
價格組成異常偏低,且不能合理解釋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直接認定其投標低於成本,取消中標資格。低於成本報價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價格違法,應依法追究,不應成為投標優勢和質疑中標價格的理由。
中標人的任何棄標行為均屬違約行為(不可抗力導致的除外),應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令第102號)第75條、第76條承擔民事責任。財政部18)。中標人棄標後,為避免重新招標造成的時間延誤和社會成本增加,延期招標應是采購人的首選。如果延遲中標導致合同價格增加,買方將遭受合同價格的損失。招標文件可以將延期中標人報價高於廢標人報價的部分定義為廢標人給采購人造成的合同價格損失。惡意廢標後,采購人有權要求廢標人依法承擔賠償合同價款損失的責任。設定廢標賠償責任,投標人不僅失去投標保證金,還要賠償合同差價。正確認識依法監管。在價格評審無法突破采購預算約束的情況下,任何中標都不可能是絕對的高價。如果沒有其他違法情況,毫無疑問是“高價”中標。低價不代表誠實正義,背後可能有邪惡。對於涉及“天價”中標的質疑、投訴或舉報,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處理。沒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有效證據,就不會對項目可能存在的問題做出判斷或做出暫停項目實施的決定,讓惡意低價投標人的伎倆有機可乘。對惡意投訴要堅決拒絕,對可以認定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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