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雙方自願離婚,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如果男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來決定是否準予離婚。
同意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已就夫妻財產、債權債務、子女撫養或者對困難壹方的經濟資助達成離婚協議的;
2.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是已經登記結婚並能提供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的合法夫妻;
3.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申請離婚是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的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離婚訴訟已經結束,但如不服法院判決(調解),可在收到判決(調解)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調解)生效。如果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不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