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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庭外和解扣除審判時限的規定

減刑是指適當減輕原判刑期的壹種刑事執法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定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提交材料,人民法院依法對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壹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超過十三年,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分析:法院庭外和解不扣除審理期限。因為雙方庭外和解的期限不計入審限。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逾期未達成調解的,可以延長期限,延長的審理期限不計入人民法院在答辯期屆滿前對案件的調解。如果自當事人同意以普通程序調解案件之日起65,438+05日內和自當事人同意以簡易程序調解案件之日起7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經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限不計入審限。極限。不包括在試用限制中

(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精神病鑒定的期限;

(二)因另有委托或者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刑事案件,準備辯護的時間從案件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後的時間超過七天的;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壹個月以內開庭審理的;

(六)民事、行政案件的公示期和評議期;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的期限;

(八)相關專業機構對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進行審計、評估和資產清理的期限;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者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者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中止執行的;

(十壹)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拍賣或者變賣,查封或者扣押財產的期間。

:法院庭外和解不計入審限。所以不存在審限扣除的情況。庭外和解後,法院將對調解結果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遵守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履行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確認和解協議,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制作調解書。雙方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協調和解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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