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治的指導意見》二。(三)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必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符合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峰值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應行業相關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等要求。石化和現代煤化工項目應納入國家產業規劃。新建和擴建的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等項目,應安排在依法依規設立的工業園區內,並進行規劃環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不予審批。(四)落實區域減量化要求。新建“兩高”項目要按照《關於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配套的區域汙染物削減計劃,采取有效的區域汙染物削減措施,騰出足夠的環境容量。國家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新增燃煤項目也應嚴格按照規定采取燃煤減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汙染燃料作為燃煤減量替代措施。(5)合理劃分權力。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兩高”項目環評審批程序和結果的監督評估,對審批能力不適應的依法調整收入。對煉油、乙烯、鋼鐵、焦化、煤化工、燃煤發電、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銅、鉛、鋅、矽冶煉等環境影響大或環境風險高的項目,不得以改革試點為名,隨意下放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限或降低審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