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關於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
1.被拆遷人受傷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輕重,可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2.損壞被拆遷人財產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闖入私人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也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侮辱、誹謗被拆遷人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強制拆遷的民事責任
開發商、居民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強拆居民房屋,侵犯了居民的民事權利,居民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被拆遷人對個人財產、房屋及其他財產的損害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被拆遷人應當承擔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和可能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當予以賠償。
1.拆遷人以停水、停氣等方式幹擾居民正常生活,以驅趕被拆遷人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壞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拆遷人損壞被拆遷人財產或者造成被拆遷人身體傷害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119條的規定,返還國家、集體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他人財產;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3.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並可以應受害人的請求,責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強制拆遷的行政責任
拆遷人違法拆遷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則》的規定,由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