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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註宣告商標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對惡意註冊他人商標的,商標局可以做出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具體規定:

2.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3.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執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4.未按照前款規定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決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裁定維持該註冊商標或者宣告其無效,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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