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前款罪的,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告訴才處理。這壹規定是刑法中的權利救濟;事實上,誹謗罪最重要的是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我國民法也規定了對人格權損害的救濟。
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壹旦受到侵害,可以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賠償損失”主要是指誹謗罪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自然人的名譽權、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八條還規定,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應受害人的請求,責令行為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